廊坊市印发实施《办法》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25日,笔者从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该市于2024年10月25日印发实施了《廊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从规划、用地、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填补了廊坊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政策空白。
地下空间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好、利用好城市地下空间,对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产权登记、使用管理、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以及适用对象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详细规定了市、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政府组织各区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普查与动态更新;各区政府则负责协调推动各自辖区内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
为突出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办法》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落实部门监管要求,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等需要;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要求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的原则,并与市政、人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落实专项规划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单独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市自规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作为供地要件。
《办法》细化了土地供应等规定,对规范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分层方式供应,细化了可以划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情形。二是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支持措施,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进行地下改扩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收取价款。三是明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要求;如地下空间建设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办法》坚持在现行确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创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一是单建地下建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结建地下建筑物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若地上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地下建筑物首次登记。三是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办法》明确了加强地下空间日常管护要求,从配合公共利益、日常管理和维修、平急两用、战备需要、生态保护、防水排涝等方面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可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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