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1月2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租赁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二、尽职调查不到位,向资本金不实项目提供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20万元。

  哈尔滨银行年报显示,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哈尔滨银行持股80%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