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一投顾被警示 向未签订协议客户发送个股建议
北京11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8日公布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刘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刘乇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燕鸽湖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建议信息,且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刘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以下为原文: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刘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乇:
经查,你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燕鸽湖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建议信息,且未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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