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需小心:安全统筹合同不是保险
买了车险为何不能理赔?近年来,部分机动车车主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但出了交通事故后,理赔过程可能遇到不少问题。
所谓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指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统筹合同,收取统筹费。当被统筹人因交通事故侵害第三人权益,第三人或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索赔时,由统筹公司赔偿的行业互助制度。安全统筹收费便宜、手续简单,但是统筹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多较低,且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有时难以赔付数额巨大的交通事故损失。
近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案件。2023年2月,鄢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永泰县国道某线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鄢某当场死亡。永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余某为某制砂公司驾驶员,制砂公司为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深圳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互助统筹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制砂公司赔偿鄢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等49万元,其中包含交强险赔付的18万元。随后,该制砂公司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统筹公司对交强险赔付之外的31万元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互助制度,不属于保险。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安全统筹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成立条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安全统筹中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实质上是普通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有关规定,而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另外,交通安全统筹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合同,在性质上,与商业保险合同不能等同,只是参统人与统筹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如果车主选择以安全统筹代替商业保险,那么,在发生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后,只能另案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增大了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
近日,江苏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范。如发生交通事故出现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依据保险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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