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14条要求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近日,天津市民政局下发《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对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票据管理、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等方面提出14条要求,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提供清晰指导,旨在引导社会团体依法合规开展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尤其行业协会商会在联系政府、企业、市场方面发挥着独特的桥梁纽带作用,具有扎根行业、服务企业、辅助政府、凝聚合力的独特优势。现全市共有社会团体2845家,其中行业协会商会1217家,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全市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助力优化津门营商环境,《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二是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档次一般不得超过4级。列入社会团体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三是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严禁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四是会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信息,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每年11月30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将对核实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情况于“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年检年报、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级评估等日常管理中,重点关注社会团体会费情况,进一步提升社会团体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不规范、强制入会收取会费、只收费不服务、协会和分支机构多头重复收费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推动社会团体主动规范收费行为,确保不违规收费、不强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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