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记者从北京市政府官网获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12月4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提供高质量教育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健全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度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参与首都教育对外开放,服务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此外,《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民办学校,支持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教育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