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起《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施行
8月8日,记者获悉,为了促进全市节约用水,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承德市制定了《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本条例共5章31条,自8月10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中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规划,实行节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节水投入,完善节水协调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节水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水监管职责的行为。对节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技术成果转化。
在用水管理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实施用水定额管理,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在居民小区安装使用净化饮水设施单位和个人,要采取节约措施,防止水的漏失。
在节水措施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条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推广高效节水新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
在此基础上,承德市还将对坝上及接坝地区采取节水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管控,防止过度开采地下水。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用水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用水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用水行为。
对于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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