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近日,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邢台监管分局联合印发《邢台市主城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根据《实施意见》,邢台市主城区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保障住宅功能的配套建筑,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与保险公司签订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温和防水工程、装修与安装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等。房屋所有权人在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缺陷维修责任。

据了解,2018年5月,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推行承包人可以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总承包施工单位因各种原因无能力承担维修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函约定承担维修责任,现已经实现主城区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积极探索研究工程质量保险模式先进经验,进一步升级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方式,制定了该《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