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修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近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修订。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删除“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明确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且处于在职状态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缴存基数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增加“实行月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以按照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工作中入职不足一个月职工提供确定缴存基数的政策依据。第二十一条修改了“对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由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修改为比例可降至5%以下。第二十二条删除“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第二十七条增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办理职工账户封存的,单位可以申请将其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进一步方便集中封存账户的管理。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增加“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四条增加“职工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可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后5年内的账户余额”;第十五条“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已支付首付款,且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首付款”,修改为“职工贷款新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即职工商贷、公贷、组合贷款购房的均可办理首付款提取。第十六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删除了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的限制,体现了提取政策的灵活性,职工可根据家庭情况制定提取计划。第十七条增加“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还可提取加装电梯后5年内的账户余额”。
本次修订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一方面精准承接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精神,另一方面结合邯郸实际,强化了政策创新、服务创新,充分体现了政策利民、服务惠民的导向,更好地回应了广大缴存职工的期待和关切,切实助力广大缴存职工实现“安居梦”。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