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意见
11月8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公开征求《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的意见。
“意见”中明确,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是指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网络之间、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之间的频率协调。
国内协调依据协调地位开展,国内协调地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妥完整卫星网络资料的时间确立。国内协调地位较低的卫星网络应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鼓励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加强合作和技术创新方式完成协调。对于协调难度大的技术问题,支持通过先行先试和试验验证的方式进行协调。对于遥感卫星的数据传输和测控频段,国家通过制定使用规划的方式优化国内协调工作,逐步推广频率统筹协调使用。
申报单位应积极开展国内协调,在按本办法完成国内协调后,方可依法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卫星网络在报送通知资料前,应完成国内协调;或提交与未完成协调卫星网络的合理可行的频率兼容分析报告,并作出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的承诺。
卫星网络间的协调需求由卫星操作单位提出,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需求,由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提出。
对于卫星地球探测、空间研究业务,无需建立国内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星网络,无需作为协调对象列入已建立的国内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
1)对于静止轨道与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之间,在《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协调弧以外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2)对于非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网络之间,符合《无线电规则》第22条规定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3)在8025-8400 MHz频段,非静止轨道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卫星网络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反向应用,非静止轨道卫星正常工作状态下,到达静止轨道的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满足《无线电规则》第22.5款限值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符合《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其他无需协调的情形的,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面无线电台,无需作为协调对象列入国内协调列表并开展国内协调:
1)未获得地面无线电台执照的地面无线电台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受理许可申请的除外。
2)卫星网络满足《无线电规则》第21条限值的,地面无线电台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3)符合《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其他无需协调的情形的,地面无线电台无需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已列入国内协调列表但被国际电联删除的或明确没有使用计划的卫星网络不再具有国内协调地位,无需继续开展国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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