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常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两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案件。

案例一:摩托也是车,酒驾“驶”不得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到一路段时,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许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6.8毫克/100毫升,已属于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二:酒驾莫侥幸,小心“醉人”变“罪人”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7.2毫克/100毫升,已属于醉酒驾驶。归案后,张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